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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加強輪式農用機動車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3-07-05 江西省農業(yè)廳 10920
核心提示:車輛購置稅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劃轉國稅部門征收以來,國稅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密切配合,車購稅征管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上道路行駛的輪式農用機動車輛,仍然存在征收范圍界定不清、協(xié)調配合不夠、征稅協(xié)稅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關于加強輪式農用機動車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贛國稅函[2013]169號
 

各市、縣(區(qū))稅務局、農業(yè)(農機)局:

車輛購置稅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劃轉國稅部門征收以來,國稅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密切配合,車購稅征管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上道路行駛的輪式農用機動車輛,仍然存在征收范圍界定不清、協(xié)調配合不夠、征稅協(xié)稅措施不到位等問題。為切實解決以上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及《江西省農業(yè)機械管理條例》、《江西省農業(yè)機械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現(xiàn)就加強輪式農用機動車輛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區(qū)分應稅、非稅車輛范圍

(一)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有關要求,動力裝置為柴油發(fā)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根據(jù)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農機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管理的非應稅拖拉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主機和掛車采用鉸接方式連接,并可折腰轉向;主機既能牽引掛車從事道路運輸,又可驅動其他配套機具進行作業(yè);

3、柴油發(fā)動機,手扶拖拉機和手扶變型運輸機的12h標定功率不大于14.7kW;車輛外廓尺寸有限值的不大于限值;

4、車輛合格證注明的車輛類別或名稱為拖拉機,并由農機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二、建立健全長效監(jiān)管機制

(一)落實應稅車輛信息交換制度,強化涉稅車輛比對和核查。各級國稅部門應認真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準確界定非應稅輪式農用機動車輛的范圍。對符合免稅條件的三輪農用運輸車,要辦理車購稅免稅手續(xù)。

各級農機管理部門在辦理應稅車輛注冊登記時,必須按照規(guī)定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對屬于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的車輛,應以合法有效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為注冊登記依據(jù),并堅持“先稅后牌”原則;沒有合法有效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不得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不得發(fā)放車輛行駛證和號牌。農機管理部門按季向同級國稅機關提供包括非應稅范圍的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在內的所有車輛的電子登記信息。

(二)2013年7月1日起,納入我省農機上戶目錄管理的輪式農用機動車輛,農機管理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目錄中作出車輛購置稅征免標識,便于各地進行車輛注冊登記時識別。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依法征稅,從嚴管理、加強政策宣傳和業(yè)務輔導,營造公平、和諧的征納環(huán)境,減輕農民負擔,推動我省農機化事業(yè)又好又快發(fā)展。

(四)各級國稅機關和農機管理部門要加大崗責考核和檢查監(jiān)督力度,及時解決征稅和協(xié)稅過程中出現(xiàn)的矛盾和問題,堵塞無證登記和假證登記等管理漏洞。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造成稅收流失的,要進行責任追究,按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江西省稅務局     江西省農業(yè)廳   

                      2013年6月28日

 

來源地址:     http://amic.jxagri.gov.cn/jxagri_web/News_View.aspx?id=1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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